商標駁回復審法定期限是15天。根據《商標法》第三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對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,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
商標注冊申請以紙質材料方式提交申請駁回注冊的,做駁回復審需在簽收紙質商標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。簽收駁回通知書的日期以信封郵戳日為準,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,從第2天開始計算為駁回復審的第1天。
商標注冊申請以電子申請方式提交駁回注冊的,駁回復審期限是30天,由電子送達日期15天再加上駁回復審法定期限15天。商標網上申請系統(tǒng)自發(fā)出電子版商標駁回通知書之日起滿15天視為簽收,在發(fā)出電子版駁回通知書的第1天就可以做駁回復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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