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138087號勞福記商標在初審公告期內,被徐福記徐福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申請,認為初審公告商標與徐福記商標近似,或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,后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
我司接受委托后,認為勞福記與徐福記商標并不近似,與徐福記商標在字形、讀音、含義不近似,商標圖形的構圖、著色、外觀上存在顯著區(qū)別,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更不相同,根本不會造成混淆。以普通公眾的一般區(qū)別力,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。
經商標局審查后認為,二者在文字構成、呼叫、外觀以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,因而未構成近似商標,決定對第15138087號勞福記商標準予注冊。